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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的义务
  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91

4. 接受被救助方合理的增加其他救助人要求的义务
    在进行救助过程中,被救助人根据实际情形,判定需要增加救助入而提出合
理的增加救助入要求时,救助入应当实事求是地接受该请求,并配合其他救助人
进行救助作业。但是,如果被救助人的要求不合理的,即使被救助人自行增加了
其他救助人,原救助入的救助报酬不受影响。
    5. 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的义务
    在救助完毕之后,救助人应当将获救财产运送至救助合同约定的或者双方在
救助后商定的安全地点,在没有约定或者商定地点时,救助人可以将上述财产运
至其认为的安全地点,并在安全地点将获救财产如实地移交给被救助人或者其指
定的接收人,不得隐匿、转移而据为已有。
    (二),被救助人的义务
    与救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被救助入也负有以下各项义务:
    1.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的义务
    在救助进行过程中,被救助人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的措施,积极、主
动、尽力地协助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具体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如实告知遇
险财产的种类、内容、数量、所处位置等与救助有关的情况;第二,在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提供人力、物力,允许救助人无偿使用被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上的
设备和材料等;第三,应当服从救助入的救助指挥权,听从救助人的调度和安
排。
2. 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义务
    被救助人在主动配合救助人进行救助时,同样应当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
环境污染损害,即作为合格的船长、船员基于其具有的航海运输知识而应当尽到
的注意。
    3. 及时接受获救财产的义务
    在救助完成后,被救助人在接到救助人发出的移交财产的通知后,应当在通
知的地点及时接受救助入移交的获救财产。如果被救助人无理拒绝接受救助人移
交的获救财产的,救助人仍然得以要求被救助人给付救助报酬,并有权要求被救
助人对于无理拒绝接受移交期间保管获救财产的费用给予经济补偿。
    4. 根据救助方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义务
    该义务的内容是,被救助入应当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满意的担保,
用以确保救助人能够获取应得的救助报酬。所谓“满意的担保”,既指被救助人
用于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其经合理预计所应承担的救助款项金额,也涉及担保的
内容和条件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而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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