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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难救助制度的国际公约
  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14

第二节  有关海难救助制度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制度发展到20世纪以后,不仅强调鼓励海难救助行为,而且出现
了统一海难救助制度的趋势。国际海事委员会作为具体的实施者,从世纪初始便
着手进行救助公约的制定工作。几经努力,终于建立了以《1910 年救助公约》
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海难救助法律规范体系。
一、《1910年救助公约》及其主要内容
1
    虽然,海上救助的原则早已被世界各国海商法所确认,但是,由于具体规定
不尽柏伺,经常在处理海难救助事故时发生争议。:而于 1910年通过的《1910年
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即《1910年救助公约》)不仅体
现了海上救助的传统原则,而且在国际上统一了各国有关海上救助的法律和实
践,确立了较为科学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从而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
的承认和接受,对于统一海难救助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其成
员国共有93个,包括很少加入国际公约的美国。我国并未加入该公约,俾我国
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救助问题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
合同格式'也参考了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主要体现了如下原则:
    1. 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公约规定,对于海上遭受危险的入,即使是
敌人,每个船长均须施救,只要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险。救助
人命者对被救助入不得请求报酬,但国内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2..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公约规定,救助无效果者无权要求任何报酬;
救助行为有效果者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报酬不得超过被救助财
产的价值。
    3. 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公约规定,在危险期间,并在危险威胁下订立的
任何救助合同,经当事人一方请求,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认定
合同无效,或变更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如合同存有欺诈或隐瞒,或所付的报
酬与救助效果相比,显然过多或过少,经关系入请求●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
效,或变更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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