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应当存在救助主体 >> 详细
应当存在救助主体
  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7197


因为,海上航运随时会遭遇各种危险,但是,很多危险依靠船舶本身的设备条件
和船长、船员的技术和经验就可以战胜,而不需要他人的救助。只有这种威胁达
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没有外来救助使不能脱离危险的,才可成为救助对象。当
然,构成海难救助的危险,并没有法定的程度要求,关键在于救助人采取的救助
措施是否与避免客观危险的需要存在合理的联系。实践中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作
为一个合格的船长,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地断定船货或者其他财产已经丧失了自行
脱离危险的能力,需要外来的救助。
    3. 构成海难救助的海上危险,不考虑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无论是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救助对象的潜在缺陷等导致的危险事故,还是船长、船员或者其
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危险事故,均不影响海难救助的成立。
二、应当存在救助主体
    救助主体.,是指实施海上救助行为的行为入。众所周知,海难救助行为必须
是救助主体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才能够根据救助的实际需要予以实施。因
此,救助主体是构成海难救助的必然条件。
    (—)救助主体 须是独立的第三人
    实践中,海难救助可能是根据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货物、其他财产的所有
人请求他人进行救助,也可能是过往船舶自愿实施的救助。可见,海难救助得以
建立的客观基础是遇险船舶在外力的作用下,脱离危险状态,而该外力是救助人
实施的救助行为。因此,构成海难救助的救助行为必须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人
有意识的活动。而所谓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入,通常解释为非遇险的船舶、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承租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只有此类与遇险的船舶、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承租权、经营权无关的人员,才具备海难救助制度要
求的独立性,属于独立的第三入。
    不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立法根据海难救助的实际情况,将这种独
立性扩大适用于属于同一所有入的“姐妹船”之间。即对于遇险船舶,属于同一
所有入的其他船舶实施救助行为的,依法认定具有独立性,按照第三入的身份,
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我国 海商法》第 191条正是在此意义上规定:“同一船
舶所有入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救助和救捞
【下一篇】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内容
公证具有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
简答我国婚姻法关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义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简述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