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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应当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6919

对此,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海商立法所规定的具体
范围并不相同。在传统海商法的海难救助制度中,救助对象限于船舶和货物。-而
根据现代各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对象则包括了船舶、、船舶属具、贷
物●客货运费、海上设施装备、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等各种海上财产。但是,军用
船舶和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一般都不属于海难救助的救助对象。至于海上人
命,有的国家将其纳入救助对象,如美国海事判例法;有的国家则将其排除在海
难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之外。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1条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船舶和其
他财产。其中,所谓“船舶”,是指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 总吨以上
的海船、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
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因此,作为海难救助对象的船舶,应当排除以下情况:
(1)不包括军事船舶和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2)排除了非我国《海商法》意
义的船舶之间发生救助关系所涉及的船舶;(3)排除了“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
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
装置”(《海商法》第 173条)o  同时,此处所规定的“财产”,则“是指非永久
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海商法》第172
条第2款),也就是指临时地和并非按照岸线建设的设计要求而依附在岸线上
的任何财产。诸如,船舶及其属具、物料、所载货物、水上飞机、排筏、浮船
坞、浮筒、灯船、渔具以及坠落于海上的飞机、卫星、车辆等,均属于救助对
象。而码头、固定船坞、栈桥、水下的电缆或者.管道等则不属于救助对象。
    而所谓“有风险的运费”,一般是就到付运费而言的。船舶租用合同项下的
租金,通常认为,只有在合同明文列人海难救助对象的,并在进行救助时出租人
承担风险时,才属于救助对象,。尤其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171条、第 174
条和第185条的规定精神,海上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
    (二)救助对象应当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救助对象处于危险之中,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才有必要,所以说,救助对象
处于危险之中是构成海难救助的法律前提。但是,在实践中运用时,应当注意以
下问题:
    1. 救助对象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和不可避免的,而并非主
观臆、断的海上危险,也不是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海上危险。实践中,常见
的海上危险主要是:台风、火灾、船舶碰撞、船舶搁浅、船舶触礁破损●船舶
机械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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