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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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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难救助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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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6958 |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对于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我国《海商法》第 171条即在
此意义上规定了海难救助的:含义。
而广义的海难救助,则包括对于遇险的海上财产和海上人命的救助。不过,
对于海上财产的救助,形成救助报酬请求权,而救助海上人命的,则不产生救助
报酬。只有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又救助人命的时候,人命救助人才有权
分享救助报酬。因此,各国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制度所涉及的仅是财产救助,
至于人命救助则由专门的国际公约③予以调整。
海难救助作为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发展历程极为久远。古代的航
海贸易是一种冒险活动-,面对着各种海上灾害和盛行的海盗,运送货物的船舶在
海上遭遇海难时,难以依靠自身的能力脱离危险。于是,公元前3世纪的罗得海
法中便有了关于救助遇险船舶和财产的救助人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被救助物作为
所支出费用之补偿的规定,用以鼓励海难救助。但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海难救
助制度则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当时的海事习惯法已规定应将被救船舶和财
产分成三份,救助人取得一份,被公认为海难救助制度的萌芽。而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于1681年颁布的《海事条例》则开始以国家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和调整
海难救助活动,并被《法国商法典》予以完善。此后,西欧和北欧各国纷纷效
仿,将海难救助和救助报酬制度列入其商法典之中。当然,早期的海难救助大多
属于救助人自愿提供的“纯粹救助”,并非因救助合同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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