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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6926

四、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出租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保证船舶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这两项适用于班轮运输的承运入的义
务应当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2. 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是实现航次租船合同订约目的的前提。出租.
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首先要求出租人应当提
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入同意的,出租人可以更换船舶。但是,出租人提供的船
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因
出租人过失末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96条]o
    3. 按期提供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应接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船舶。这是保证航次租船合同切实履行的必
然要求。具体来说,按期提供船舶是指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将船舶驶达约
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如果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
依我国《海商法》第97条的规定,'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即使出租人或
船长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口或地点的,只要承租人未提出解除
合同,船舶就仍应驶往装货港。但是,出租入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
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s;I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
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入。" 同时,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
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 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
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
贷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入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如前所述,为了避免给出租人造成船期损失,航次租船合同均订有滞期费和
速遣费条款。依据此条款,承租人基于其装卸货物的时伺是否超过约定的装卸期
限来确定是承担支付滞期费的义务,还是享有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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