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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粗人责任终止条款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6921

(六)滞期费和速遗费条款

    这一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相区别的标志性条款。其中 ·滞期
费是指承租入因非出租入负责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贷物装卸
作业的,应就自装卸时间届满时起到实际货物装卸完毕时止的滞期时间,向出租
人支付的贷币金额,用以赔偿出租人困船舶滞期产生的船期损失。而速遣费则是
揞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使船舶减少了在港
停留时间的,由出租人向承租入支付的货币金额。当然,“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
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
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海商法》第98条)
    (七)运费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条款规定的运费计算方式,可以按载货吨算计算,也可
以是整船包千运费。适用前一种方式应当明确是按照装入量或者卸出量,然后乘
以相应的运费费率。而采用后一种方式,则意味着承租人有权使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罔S{),该条款还应当对于支付方法予以明确,或者是预付运费,或者是到付
运费。
    (八)绕航条款
    该条款又称“自由绕航条款”。一般规定船长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
靠任何港口,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拖带或救助他船,也可为拯救人命或者财产而绕
航。
    (九),出粗人责任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入责任条款往往规定,出租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和
延迟交付承担责任。但是,仅仅限于由于积载不当或者疏忽,或者由于出租入及
其经理人未谨慎处理致使船舶不适航,或者由于出租人及其经理入不履行职责所
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除此以外,-包括因船长、船员在管理货物中
的过失造成贷物灭失、损坏的,出租人均可免责。实践中,承租入往往要求取消
此条款,另附加首要条款,规定出租人对货物的责任及其免责适用《海牙规则》
或相应的国内法。
    ·(十)承粗人责任终止条款
    该条款通常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而订立的,因其内容包括承租人责任的终止和
出租人对贷物享有留置权两部分,故又称“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占 具体规定
承租人在贷已装船并支付了预付运费、专舱费和装货港的船舶滞期费后,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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