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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说明条款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417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海运实务中普遍适用的航次租船格式合同,如“金康合同格式”,一般应包
括以下主要条款:
    (—)出粗人和承租入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入一般是船舶所有入,也可以是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或者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入,以二船东的身份做出租人。而其承租入则一般是贷
主,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为运送其从货主处揽取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签
订航次租船合同。不论是何种身份的出租人和承租入,均应在合同中写明其全
称rO
    (二)船舶说明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出租人如实陈述船舶的有关情况,目的是使相应的船舶特定
化。它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和衡量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为此,出租人必
须保证其陈述内容的正确。否则,出租人对于其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陈述依法应承
控法律责任。
    船舶说明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船舶名称。合同列明的船舶名称
意味着双方当事入确定了租用船舶,则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入不得以其他船舶
替代。(2]、’船舶国籍。船籍在战时影响到船舶的安全,在和平时期影响到法律适
用等一系列问题,故出租人应保证所租船舶的国籍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3)载
重量和容积。这些是涉及船舶载运能力的重要指标,出租人应保证船舶的实际载
重量和容积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三)预备航次条款
    预备航次是指出租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 (有时是前一 合阄规定的卸货
港)为装货而驶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 (即船舶出租
航次] 的一部分,合同中有关出租入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预备航次。作为履行航
次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有义务在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
合理的速度完成前一合同后,立即驶往装货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
泊的邻近地点。
    预备航次条款涉及两项重要规定,即受载期限和解约日期。
    1. 受载期限条款
    出租船舶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叫受载期限。由于船舶
在营运中会因各种原因影响船期,故受载期限通常是规定为一段时间。如 5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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