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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资格的取得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74

二、船员资格的取得
    船员资格的取得,也就是依法获取船员资格的途径和方法。
    船员资格的取得,首先涉及的是船员的国际问题,,各国法律对此多有规定。
船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船员国籍的规定。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
例》第7条的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
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我国《海商法》第33条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
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①
    船员资格考试是各国普遍适用的取得船员资格的方法,而且,国际海事组织
于1978年 6 月 7 日的伦敦-国际会议上制定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
准国际公约》(1991年制定了该公约的修正案)o 我国于 1981年6月 8 日批准加
入该公约,并根据该公约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于2004年7月 21 日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③(2004年 8 月 1
日生效)。
    根据该 《规则》的规定,通过参加我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而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
必备条件。适任证书持有入应当在适任证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
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是,担任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则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适任证书编号;(2)持证入的姓名、出生日
期、出生地点;持证入签名;(3)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4)持证入适任的
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5)限制项目;(6)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其所适用的船舶
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的,并且应当符合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
者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限制。具体而言,按该《规则》将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
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类别,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不一样。其中,甲类适
    ③    海员证是我国港务监督机关颁发的,执行出国任务的船员必须持有用于证明身份的
具有护照性质的法律文件,通用于各国和地区的港口。
    ③    该《规则》由我国交通部发布,取代了此前所发布的《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87年2 月 24 日 )和《海船船员迨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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