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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建构的原则
  20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676

 

   (二)法学体系建构的原则
    任何法学体系的建构都: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法学原则指导下进行
的。指导思想和依据的原初不伺,是法学体系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
但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法学体系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现实性原则
    法学体系 的主要价值就在于能从总体的视角,审视法学学科的利弊,
促进法学学科的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法学对法律的理论认识功能和实
践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完全脱离实际和法律实践的法学体系是没
有价值的。可见,科学、有效的法学体系的建构,丁定要体现法学体系服
务法律现实的原则。
    ·我国法学体系的建构如何体现服务于中国法律实践的原则?关键是
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体系,.I;p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同中国法
学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法学体系0 我国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f是
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
这就决定了以法学总体面貌出现的法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
思想.,,同时关注中国法制与法学的发展态势:·关注法学体系与社会法制实
践应有的内在联系,关注法学体系自身目标和发展规律。而且,我国法学
体系也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
法论,才能看到它与社会法制实践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才能看清法学
学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联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要做:;;0.
这一点,我们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坚持和
发展中,一方面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不顾客观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惰
况 !·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词句;另上方面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
的态度,断章取义地摘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来作为理论根
据。马克思主义当然不是僵死不变的教条,一百多年来,它同世界各国革
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要发展、要创新,就是要把、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运用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
来,不断研究新时期的新问题,做出新的理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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