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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724

第十一章  法学体系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学科的划分必须首先要符合学科自-身
的属性和发展规律;二是必须与社会法制实践相适应,不能脱离或背离。
    从合理性要求看,我国法学体系应该有所进步,一个比较完整、科学
地反映中国国情并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学体系正日趋成熟。但也还存在一
些问嘘:
    第一,从体系上看,有些学科还未能完全摆脱过去照搬的外国模式约
束。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外国模式的价值,而是说它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
以法理学为例,经过几十年的讨论 i 学科名称几经变更,在研究对象的确
定上有重大突破(过去认为是研究国家问题,现在基本统一于研究法的问
题)0 但是对如何展开对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研究,还存在诸多问
题。就学科体系来说,表面上有所突破,但实际上内容仍与原有的体系差
不多。当然这门学科与过去相比有一定的发展和创新。但是这门在法学
体系中作为指导性或基础性的学科,究竟是否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它
所阐述的理论是否为各部门法学提供了必要的原理昵?它的基本范畴是
否科学地概括和反映了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呢?它
的基本观点是否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创建的经验和适应进一步健全的社
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呢?如此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也正是这些问题,
暴露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不合理性。
    第二,法学体系中某些学科分工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学科自
身的分工要求,有时造成了学科之间内容交叉重叠的现象。如经济法学
与民法学在某些内容上有重复现象;经济法学与行政法学之间也存在内
容交叉现象。
    第三,法学体系中还存在划分层次混乱的现象,把不同层次的学科划
分在一个层次之中·,如有的学者把“科技法学”与“民法学”划在一个层次,
也有的学者把“科技法学”划在“民法学”之下的一个层次。还有的将“科
技法学”列入“理论法学”或者“经济法学”之中,有的将“刑侦技术”也作为
··科技法学”。。
    3. 协调性原财
    从微观上看,法学体系是众多法学学科构成的一个“集合体”,,在这个
··集合体”中各学科之间不能彼此孤立、相互矛盾,只有相互联系、相互协
调,才能发挥出法学的整体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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