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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264

第十一章  法学体系
照苏联社会主义法学模式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在发展中,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学研究的发展,中国法学从它的各个部
门、到它的整体,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完整体系。' 认真总结我国近四十
年来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实践经验,参照和借鉴国外法学中科学合理
的因素,对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对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景做出科学预测,对法学各个学科带有规律性的
基本问题做出周密的论证,对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的联系做出恰当的阐明,
促进一个比较完整、科学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的形成,是当代中圈
法学工作者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与法学学科具有阂“质”
关系,但不是等“量,:关系。它既不是法学学科“量”的,:集合”,也不是法学
学科作为 “量”的“堆积”,它既注重法学学科之间的有机联系,也注重法学
学科之间 的结构层次0 法学体系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
    1. 整体性。一个法学学科不能称为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若干-
法学学科构成的,但它不是若干法学学科的简单叠加,而是由各个法学学
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一般说来,一个法学体系中的法学
学科研究的问题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有机联系的。
    2,层次性。法学体系由法学学科构成,但从法学体系的内部结构来
看不是一个完全平行层次而是多层次结构,如“法律史学”是法学体系 中:
的第一个层次学科,f,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是法
学体系中第二层次学科。“中国法学史学”、“外国法学史学”;:,中国法律
思想史学”:、“外国法律思想史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学"·和“外国法律制度
史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第三层次。
    3. 适应性。-法学体系作为理论体系它是随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
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定时期或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总是与
该时期或该国家的法学和法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法学体系不是一
种,自然形成的体系.·必须经过法学主体的选择、控制和-完善,它不是一个
超稳定的体系.·而是要随着法律和法学发展而适时变更;它也不是一个封
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体系,一方面从传统法学体系和国外法学体系
中吸收合理的因素.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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