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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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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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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407 |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法律规范调整
某一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某一法律关
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某一具体的权
利义务关系已经完结。法律关系的这种产生、变更和消灭绝不是机械的、
无意义的过程,相反,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
法律是一种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只
有变成人们实际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意义,法律才有实效,才可能
实现。为此,必须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在实际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某
些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要
求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也就会不断地
处于产生、变更和消灭之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就不断地在社
会现实中得以贯彻落实,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图才可能得以实现。
(二)法律关系能促进社会发展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但是,法一经产生,就必然对社会发展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从积极意
义上讲就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法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就
是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一过程来实现的。社会的发展无
不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良性有序化为基本内容,而社会关系的良性有
序化却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秩序的建立。法律秩序是以法律关系为主要内
容的,所以法律关系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法律秩序的状况,进而关系着
社会的发展状况。因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必然伴随着
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主]法律关系能满足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
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客体。法的价值理论告诉
我们,法律具有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价值
都是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人们在法瘴上的这些需要必须体现在人们的
实际生活中,所以人们参与各种社会关系,去享受各种权利、履行各种义
务。'根据自己需要或创设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变更已有的权利
义务关系,或消灭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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