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 >> 详细
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
  2011-12-30 来源:本站 点击:5407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法律规范调整
某一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某一法律关
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某一具体的权
利义务关系已经完结。法律关系的这种产生、变更和消灭绝不是机械的、
无意义的过程,相反,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
    法律是一种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只
有变成人们实际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意义,法律才有实效,才可能
实现。为此,必须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在实际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某
些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要
求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也就会不断地
处于产生、变更和消灭之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就不断地在社
会现实中得以贯彻落实,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图才可能得以实现。
    (二)法律关系能促进社会发展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但是,法一经产生,就必然对社会发展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从积极意
义上讲就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法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就
是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一过程来实现的。社会的发展无
不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良性有序化为基本内容,而社会关系的良性有
序化却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秩序的建立。法律秩序是以法律关系为主要内
容的,所以法律关系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法律秩序的状况,进而关系着
社会的发展状况。因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必然伴随着
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主]法律关系能满足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
    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客体。法的价值理论告诉
我们,法律具有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价值
都是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人们在法瘴上的这些需要必须体现在人们的
实际生活中,所以人们参与各种社会关系,去享受各种权利、履行各种义
务。'根据自己需要或创设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变更已有的权利
义务关系,或消灭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非物质财富与物不同,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