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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1-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528

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
-正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及
律婶承办法律事务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
官司实际上就是一场证据战,谁举出的证据充分,有说服力,无懈可
击,谁陈述的事实就有可能得到法庭或仲裁庭的支持,取胜的可能性
就越大。因此,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往往就需要在证据上下功夫。正因
为如此,律师也容易在证据方面犯错误。律师在收集、运用证据方面
的错误主要有三种:(1)向有关机构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
相,以说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2)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
证明自己陈述的情况存在;(3)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以便
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
进行的义务
    法庭和仲裁庭都有审理案件的规则和纪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以便审理工作正。常进行。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律师,更应自觉地遵
守各项纪律、制度,主动协助法官、仲裁员维持审理秩序:律师的辩论
和辩护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不能因为
意见不一致,就和法官、仲裁员、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吵闹,扰乱
法庭、仲裁庭的工作秩序,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
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
如果在原任职的单位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开展工作,-必然会遇到
以往的领导、部下、同事等熟人,与其他代理人、辩护人相比,就存在
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我国审判实行四级二审制,法官、检察官不仅在
本院有熟人,在过去工作所及范围内都可能遇到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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