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评论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 详细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2011-12-21 来源:本站 点击:5477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律师法》第23"条规定 i“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
委托:,:与委托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收取
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样规定的目、
的在于防止乱收费的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钓发生:-同时L,也可以防
止个别律师为了多办标的数额大、收费较高的案件,而违反有关收费
的规定,压价搜掠案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如此,《律师法》第 35
条第 1 项、第2项还坍确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收受委托人时财物-;明确禁止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
取当事人争议酌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我国的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定,不允许有关,法人
员和仲裁员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见。否则,对方当事人即
可·以此为由-申请该萄法(f中1裁)人员回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法官、
检袭官、仲裁,员能够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 }·不受任何上方当事人意见:
的左右。当事或律师在非法定场合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会见处理该
案的司法官员或者仲裁员,难免:有行贿:受贿之嫌,容易给他人造成
嶷虑,对律师的形象会有很犬影响,动摇了司法或仲裁的公正性。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入
行贿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4项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
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为了与司法工作人员拉拢感情,使其作,
出有利于本方的裁判、;而向其请客送礼或行贿;有的律师手段则更高
明,自己不出面请客送礼或行贿,但都指使、诱导当事人去行贿。这种
做法严重侵蚀了我国的执法队伍,败坏了法机关和律师的声誉,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律师的义务
【下一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相关内容
保险入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学
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法学体系是以法学学科作为结构因素构成的整体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