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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法律对基本农由的保护
  2011-12-14 来源:本站 点击:5616

3. 试述我国法律对基本农由的保护。
    答: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是保护耕地的一顼有效措施。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此均明确作出规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
本农田保护区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1)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
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
占用基本农田,涉友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
(2)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舍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
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季本农田。
    (4]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
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
地力等级。有关主管部i3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监测。环境
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制度。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
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
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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