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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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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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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425 |
要针对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甚至身体上的伤害,而做出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
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
-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入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因
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尤其
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
诉。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
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23. 简述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妁子
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
性结合,可以依法解除,但父母子女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
程序而人为地解除。至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
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
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
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婚姻法》还规
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
口离婚而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借口父母离婚布
: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
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24. 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
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
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
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
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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