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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15. 简答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 详细
15. 简答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2011-12-10 来源:本站 点击:5606

  15. 简答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
律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16. 简答在收养成立时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答:收养成立时对被收养人的要求是: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这一要求,同样
是由收养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又元子女的
人,我国现行政策还允许他们在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
虽有子女但因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
也应满足老人收养成年子女的合理要求。收养成年人时,被收养人
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被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我国实行计划生育,
每对夫妻只能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如果被收养人是精神病或其他
严重疾病患者,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是十分不利的。但收养人明知被
收养人患上述疾病仍愿收养的,自应准许。
    (3)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也是实行
计划生育的要求。如独生子女被收养,会成为送养人再生育的借口。
此外,在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尚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17. 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
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
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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