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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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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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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来源:本站 点击:5799 |
. 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国际上有哪几种处理原则?
答:国际上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
j( 1 )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
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普通法婚姻来源于日耳曼习惯
法,它只要求婚姻的成立符合法定实质要件,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
件。构成普通法婚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结婚目的、同居事
实及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一旦形成,便与法律婚具有同等效力,须
经离婚程序始得解除。
(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
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一
是达到法定向居年限。二是经法院确认。三是补办法定手续。
14. 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般地说,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1]保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
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和巩固。
(2)加强对婚姻问题的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与国家利
益、社会利益。
(3)实行登记婚制度,只有依法登记后婚姻始具有法律效力。
15.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订
立婚约,也不禁止。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便。但是,订立婚约必须
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
均属无效。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
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
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
不等于可以用不负责任的态度轻率地订立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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