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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补充
  2011-12-8 来源:本站 点击:5407

2001年4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决定,对现行婚姻法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j。具体修改
和补充的内容如下:
    (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外,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扩大
为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保障原
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0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同时,为维护家庭和睦,增加了夫妻应当互
柏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主要是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和明定旁系
血亲的禁婚范围等问题。法定婚龄改为男 22周岁,女 20周岁。旁
系血亲的禁婚范围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o 2001 年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对结婚禁止条件的
第二项在提法上作了适当修改,修改为“患有侄: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0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增加了祖孙间、兄姊
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义务等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继父
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作了比原法更为具体的规定。2001年4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在上述方面又有了不同
程度的修改和充实,使我国婚姻法更趋于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
体表现是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增加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
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
的约定及其效力等问题。-
    (4)对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程序上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实体
上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离婚后的
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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