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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证据释明的对象事实
  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6838

一、当事人举证
明,也称释明。换言之,起诉证据与反诉证据、-释明与 (严
常、)证明在构成法院心证上,程度不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
实践,通常不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证明,但在某些立法术语
上表达了这种差异。比如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
老应当“说明理由”,此即释明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判入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应理
·为释明而非严格证明。
    3. 起诉证据与反诉证据和一般诉讼证据指向的对象 (事实)
不同。既然起诉证据用于释明某些程序事实. (如主体身份上的事
寞),立法上不就释明直接设立客观法则·,而委诸法官的裁量:
法官推测起诉证据大体上确实就可以了,而不必达到证明的程
  法律承认释明的目的是为了迅速理问题,. 因而释明所使用
三∫:正据方法也只限于能够立即进行调查的证据方法。反诉证据和
一验讼证据则用于证明本案系争的实体法要件事实卜如反诉主
 请求赖以成立的事实,或者民事权利发生、变更、受制或受
::- 碍、消灭的事实;一般诉讼证据既可以证明实体上事实,必
要讨也可以释明程序上事实。
    三、起诉证据与反诉证据和一般诉讼证据释明或证明的对象
萋实
    (—]起诉证据释明的对象事实
    作为释明对象的事实,仅属诉讼程序上的特定事实。就起诉
据而言,原告应当释明如下两方面的事实;-
    1. 主体资格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千·公民、法
入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入
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108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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