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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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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688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钓事项,法院可以视情况给原告提供补正的机会。对于欠缺起诉
证据的情况,则法院必须赋予原告补正的权利,原告如不珍惜这
一权利或错过补正的机会,仍不补 的,法院才可裁定不予受
理。当然,这并不妨碍原告以后就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
二、起诉证据同反诉证据和一般诉讼证据的区别
如上所述,’对起诉证据的理解,- 有别于诉讼程序 中的证据或
证据材料,也与被告针对本诉所提出的反诉的证据有根:大差异。
具体而言,除了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外,还有下列区别:-
1. 提供起诉证据者为原告,提供反诉证据者为夜诉原告,
提供一般诉讼证据者可以为原告或被告i·原告是在一个诉中:处于
主动地位的一方,他有权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对合适的被告、依
合适的理由诉请适当的法院解决纠纷,因而占尽了天时地利之
便。. 对原告科以提供起诉证据之责任;无疑可以制止原告的滥诉
倾向。反诉原告则无选择起诉时间、被告以及管辖法院的权利,
、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不是用来表明反诉的程序合法性,而是证明反
诉的实质合理性。在审理过程中,一般诉讼证据的提供应在结果
责任分配的基础上i 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行为意义上
的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依法院的举证须知或举证要求各尽其证
据提供之责。
2. 起诉证据仅用于释明,反诉证据和一般诉讼证据用于严
格证明或释明。“释明”与“证明”系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明有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之分,人们一般从严格证明意义上来使用证
明这一概念。严格证明系自由证明的对称,指对于诉讼客体或系
争实体法事实来说,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方法,使法院可以完全
确信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行为,此等证明,应适用严格的客观
法则;倘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未能使法院达到确信的程度,仅
使法官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 ;这种行为称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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