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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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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68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入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立即
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请批
准逮捕书 、案卷材料和证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有关
材料。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者具有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
说明理由。
对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入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不
另行侦查。必要的时候,入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
案件,的讨论。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入,已被拘留的 i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
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
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土十日。
五、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
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
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六、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
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未经侦查、不作说明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
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 1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
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擒决
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
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
的公安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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