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 详细
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70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入,一
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
合本条第(—)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
逮捕:1. 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 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
的一次犯罪的;3. 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
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
查、审查起诉的;2.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
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的;4.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
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入,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下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的;3.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 侦
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
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
的居所的;5.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
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
传讯不到案的。
    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
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
嫌疑入,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
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 的,应当
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入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
见和建议。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