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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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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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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570 |
二十、变造货币案 变造货币,总面颧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嬗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
的;
2.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
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
法第174条第2 款)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i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
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 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
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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