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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案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61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1、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1)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
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致健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1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卜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面额在:
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 171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
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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