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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506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依法及时移交
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对大宗物品·应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禁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
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第二十_条  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
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
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加封的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
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
清点验收。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
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应适时组
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
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
    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
法判处没收财产;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
当,及时返还被害人,注明返还理由,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早上签
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照片应当附入卷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和社会公益性款物被
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结案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
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也应一并上缴或返还。
    第二十八条  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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