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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508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册与
款物必须相符。
    第九条  人民检续;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各办案部门和保
管部门内部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雒罪嫌疑人的款物及其孳
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第十一条1 扣押款物应当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保管。
    .对于入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
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
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向财务部门移交现金时,财务部门应当在
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0
    第十四条  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
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
    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
有价证券等,作为卖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
张数、金额等。
物品应当设立专用保管场所,严格出入库
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室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
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 应使用密封条、密封袭、密封签,统一编号·严格登
记手。
    第十七条  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
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下
    对贵重小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
    第十八,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1案一帐,一物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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