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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
  2011-12-2 来源:本站 点击:5571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 ,
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
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
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
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
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
验证省:自治区、直辖i: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
内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 目 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
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
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散发。
    第二十条  委托印刷:,: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
·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
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
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
吏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
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1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
的:版物纸型及印刷 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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