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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隐匿 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罚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524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万元以 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验收
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
或者不投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
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
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掇失的,
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钓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 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豉物品
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
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EB棉
花质量监督机构处 5万元以上I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
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丁在棉花经
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 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S;f问要求,或者出具的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 ;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收
取公证检验费用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取的公证检验费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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