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 >> 详细 |
棉花质量监督 |
|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526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第四章 罚 财
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
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老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入。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
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其他纤维
检验机构,可以受委托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1院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
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
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
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由棉荏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收购
资格。
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款
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
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
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
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
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2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
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