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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义务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81

收购、加工 、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
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
工具。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
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
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
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 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
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
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
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j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1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
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人
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
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棉花经营者承储包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妒、保养承储
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辜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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