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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383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
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
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
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
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
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
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
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
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
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
所得的- "并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 变造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
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
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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