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详细 |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 |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64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已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入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入正在
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粉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入或者利害关系入可以在起诉前向入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井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入提供担保,申请入不提供担保的,驳回
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入民法
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入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入的损失外,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入的换失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入
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入
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 监督制度,
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