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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详细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84

刑事审判参考.. 第3 卷(下)
商标注册。
并禁止使用。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
    第十二条  以三维1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
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
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
或者翱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翻译他人已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
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上)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高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
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
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 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
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
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 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
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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