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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49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公安部a 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
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入采
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执行情况
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将执行情况通
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
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
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
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
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
料后 i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
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入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
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强制搭
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采琅引渡强制措施的入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入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宙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
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入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皋有严
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L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
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
人民法院。如果被请求引渡入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
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
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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