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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请求的说明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39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渡入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
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上)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
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
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
变更的裁定0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
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 i 应当
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
引渡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
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入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
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
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痘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
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 渡入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
将被请求引波的入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
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
应当载明: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主)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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