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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96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入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
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
·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
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
日趋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
和外交部。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
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 !·由审判员三入组成合议
庭进行。
    二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弓(
渡人的陈述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高级入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千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
送被请求引渡入。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
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0十如果被请求引渡入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隶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
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卤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
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入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
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
·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
书溘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
的,被请求引渡入及其委托的中 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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