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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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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69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
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
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
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
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良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占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
渡同一入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
华人民共和卤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
泼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
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
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
渡案0 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
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
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
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跗文件和材料后,应当
将引渡淆书其所 和材料及Bi)转交 有关 级人昆法姨进 行
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
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
被请求引渡人。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
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
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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