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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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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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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6894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王海峰担任中钢
公司诉讼代理入与一般的律师代理并无不同,但当武钢集团指定法
律顾问处代理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业务活动,维护本公司利益,武钢集
团法律颇问处指派本处工作人员王海峰为完成武钢集团委派的任务
而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时,王海峰的此次代理活动、实际上是为了完成
武钢集团分配的工作任务,其受单位委派郅非国有的中钢公司从事
代理诉讼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国有公司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
的主体特征。
其次,受赔罪的成立还必须以行为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行为入没有 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
者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利用自己
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的,均不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虽然在中钢公
司和鑫鹰公司的民事诉讼中,王海峰是中钢公司的诉讼代理入,其任
务是依法维护中钢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其之所以受武钢集团委派担
任中钢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入,是因为武钢集团是中钢公司的债权
人,中钢公司的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武钢集团债权的实现。因此,王
海峰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负有双重职责::一方面作为
中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要维护中钢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
受武钢集团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职务活动同时是在维护武钢集
团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王海峰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是一种诉讼
代理行为,也是一种执行武钢集团的职务活动·即公务活动。,王海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证据,收受鑫鹰公司 8万元钱款的行为,符
合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被告人王海峰应以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罚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没
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至于所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还
是非法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由于1997年刑法删除了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因
·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
规定,并且在第四百五十二条“附件一"中明令宣布废止《关于惩治.
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不再适用,那么il997:年刑法施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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