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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未遂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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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此次大会后,二被告入的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原来在职工大会上的
诺言,不仅说明其有非法侵吞该笔资产的故意,也使其行为具有了不
为职工所知的隐秘性。
    第二,关于二被告入的共同犯罪敌意问题。'对于共同故意的成
立,理论上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共犯都出于敌意,二是各被告
入的敌意之间有联络,即共同犯罪入不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故意犯
罪,而且认识到其在配合其他共同犯罪入实施故意犯罪。因此,认定
共同故意肘,不需要证明共犯之间有积极的共谋行为。本案中,虽然
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入曾经商量过要占有该47万余元资产,但二被
告人在隐瞒真相的前提下于2000年9月 7 日缴清国资款,并后来共
同积极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足以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
    (四)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贪污罪的未遂形态
    贪污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存在着未遂形态。一般而
言,贪污罪应以行为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本案中,路桥燃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 7 日缴清国资款后,该47
万余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资产转移手续一苴在办
理之中,该笔资产尚未到达改制后的路桥燃料有限公司帐上,即没有
为二被告入所实际控制,因此,可以认定土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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