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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未遂)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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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企业性质处在“真空丫状态,即国家不承认路桥燃料公司为国有
企业。这表明二被告人在这一时期内不具备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身
份。第二,二被告入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二被告人在
2000年 6月召开的路桥燃料公司职工大会上宣布虚报负债的47万
余元用于冲减企业亏损:或上缴国资,排除了部分职工要求私分的请
求,说明其不可能通过隐蔽的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第三,二被告
人尚未占有该47方余元国有资产。资产评估时少报的47万余元资
产体现在公司的固定资产上,路桥燃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 7 日
缴清国资款后,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至案发时路桥燃料
有限公司尚未占有该笔资产,更谈不上二被告入占有。贪污罪的核
心是非法占有,尚未占有的就不构成贪污罪。因此,二被告入的行为
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
国有资产罪等其他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未遂)罪。理由
有:第一,二被告入系路桥燃料公司(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企业
改制完成之前,均应认定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而改制完成日应确定
为 2000年9月 7 日二被告人等入缴清国资款时。因此,二被告入符
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第二,二被告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
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二被告人敌意将应当上缴
的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有限公司中,属于以“骗取.··为手段的“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o 第三,因该47万余元资产体现在企业固定资产
中,而案发后企业资产尚未转移,故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未遂。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华、罗永德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
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占 本案中,二被告
人乘国有公司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将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转入以其自己为股东的新公司中,形式上属于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二被告入
的最终目的是将这部分国有资产转入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行为
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非法占右国有资产,而不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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