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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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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华和原审被告入罗永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所作出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入徐华请求在原审判
决已对其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
《中华入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尢十八条第(—)项的规定,于
2001年5月31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1瞒资产真实情况,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
潜在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2. 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围绕着这两个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入徐华、罗永德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罪。理由是:二被告入通过一系列徇私舞弊行为把困右公
司的资产转换为非国有公司的资产。具体地说,被告入徐华身为国
    意隐瞒公司原来虚设的债务骗
    继而与被告入罗永德丁起,在
职工大会上对47万余元作了“冲减亏损或上缴国资部门”的虚假许
诺,最终隐瞒了该项国资并实施了将其转入新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属
徇私舞弊行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
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依照1999年.12月 25 日
通过的《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认
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理由
是:改制后的路桥燃料有限公司在21名职工中平均配股,因而该47
有企业的经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故
取评估人员对国有资产的不正当确认,
万余元资产直接影响到该21名职
实质上是21名股东平均分配了 4、
各占1'210 因此,二被告入作为国
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工的利益。在股权均等的前提下,
7万余元的国有资产,二被舍入仅
有公司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
国 资产集体私分,其行为符合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
二被告入不具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者贪
污罪的主体身份。自1998年12月 31日路桥区人民政府下发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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