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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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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借来扳手让吴自柱放掉罐内氯气。吴自柱将氯气罐阀门打开使罐
内氯气排放至沟内的水中。被排放入水体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
后,致使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小学 204名师生于1999年11月 19 日
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 8.611398
万元;同时造成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工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
损失价值人民币 9-万余元。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违法国家规
定向水体排放有毒气体,致使人群中毒且公民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事
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圈刑法》第三百三十
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主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于 2000
年6月 8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吴自柱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
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2. 被告入王启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
金一千元。
    3. 被告入姜翠兰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
    .二、主要问题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入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入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浑环境保护法》、《中华入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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