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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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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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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柱、王启、姜翠兰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十 、基本案情
被告入吴自柱,男;1966年9月 8 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违反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 日被逮捕。
被告入主启,男,1956年·8月 4 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违反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入姜翠兰,女,1955年12月 24 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 16 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犯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罪,向淮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9月份,,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赵彩霞处
购得旧氯气罐3只。吴自柱被告知其中 1只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
体氯气,并且不能排放。吴自柱欲以900元价格将该 3只氯气罐卖
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启。因王启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不愿购
买,吴自柱便与王启商定:由吴自柱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启家并
在王启屋后水沟中将残存氯气排放至水中,王启安排他人帮吴排放
氯气。后吴自柱按约定将氯气罐运至淮三路机动三轮车停放点,王
启电话通知其妻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将氯气罐运至王家屋后。姜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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