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 详细
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26

刑事审判参考·第 3 卷(下)
供有关的方便;是一种间接放行的行为。此种间接放行·的行为只有
在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与提供护照的人存在共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前提下,才能按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处理,否则,,只能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四]偷越国(边)境人员是否实际偷越国(边)境是区分放行偷
·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被告入张东升实施的行为,不是二种直接将偷越国(边)境人员
予以放行的行为,而是一种通过为提供护照的人(既可能是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的人,也可能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等等)
提供有关帮助从而有利于偷越国(边)境者偷越国(边]境,属于间接
的放行行为。,从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来看,直接放行行为与间接放
行行为构成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是存在区别的。就前种情形而言 ’
只要偷越国(边)境者因各种原因(不包括行为入自身的阻止] 最终
未偷越过国(边)境,就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未遂。
就后种情形而言,行为人只妻着手实施了间接放行偷越国(边)境的
行为,就已完成“放行”,但是此种“放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例如,
本案中的张东升将 8本护照的有关记录都、已录入完毕)并不是放行
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未遂的决定因素,仍只能以是否存在实际的偷
越者偷越国(边),境的结果发生为界限,都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的未遂。总之,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既遂应以
被放行的偷越:者实际偷越过国(边)境为标志。- 就本案而言,张东升
的行为为企图偷越国(边)境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即张东升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
已经完成了他可能完成的对将来使用护照入的放行行为。本案的特
·殊性在于,护照的使用者必须持护照入境,才算放行偷越国(边]境
行为实施终了。-而在此前,即张东升在录入第五本护照的入境资料
时被查获,实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未能完成偷越国(边]境行
为,因此,张东升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没有完成。对于这
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犯罪
、分子所预期的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属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
    .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