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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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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26 |
刑事审判参考·第 3 卷(下)
供有关的方便;是一种间接放行的行为。此种间接放行·的行为只有
在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与提供护照的人存在共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前提下,才能按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处理,否则,,只能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四]偷越国(边)境人员是否实际偷越国(边)境是区分放行偷
·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被告入张东升实施的行为,不是二种直接将偷越国(边)境人员
予以放行的行为,而是一种通过为提供护照的人(既可能是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的人,也可能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等等)
提供有关帮助从而有利于偷越国(边)境者偷越国(边]境,属于间接
的放行行为。,从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来看,直接放行行为与间接放
行行为构成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是存在区别的。就前种情形而言 ’
只要偷越国(边)境者因各种原因(不包括行为入自身的阻止] 最终
未偷越过国(边)境,就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未遂。
就后种情形而言,行为人只妻着手实施了间接放行偷越国(边)境的
行为,就已完成“放行”,但是此种“放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例如,
本案中的张东升将 8本护照的有关记录都、已录入完毕)并不是放行
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未遂的决定因素,仍只能以是否存在实际的偷
越者偷越国(边),境的结果发生为界限,都应认定为放行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的未遂。总之,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既遂应以
被放行的偷越:者实际偷越过国(边)境为标志。- 就本案而言,张东升
的行为为企图偷越国(边)境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即张东升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
已经完成了他可能完成的对将来使用护照入的放行行为。本案的特
·殊性在于,护照的使用者必须持护照入境,才算放行偷越国(边]境
行为实施终了。-而在此前,即张东升在录入第五本护照的入境资料
时被查获,实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未能完成偷越国(边]境行
为,因此,张东升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没有完成。对于这
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犯罪
、分子所预期的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属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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