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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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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权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机关有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
事部门以及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
的其他驻外机关、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港务监督
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而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
站、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只负责对出
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
防检查,先权办理出入境证件。边防检查机构:工作人员在出入境证
件上加盖验讫章并作有关记录的行为,不属于办理出入境证件。因
此,被告人张东升不具有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
体身份,其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了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的
行为,也不是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敌不构成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三)被告入张东升的行为符合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的构
成特征
    所谓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根据刑
法第四百上十五条的规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只能由负责对
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查验核准的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入
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
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
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也就是说,对出八境入
员的出入境证件查验核准,是边防检查人员的职责jo 本案被告入张
东升作为北京出入境检查总站入境检查一队的检查员,负有对出入
境人员的证件进行查验核准的职责,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无人入
境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 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
致使持该护照的偷越国(边)境人员可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较为顺
利的出境,实质上是-种滥用职权的放行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四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放行偷
越国(. 边)境人员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入张东升的放行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企图偷
·越国(边)境的人员本身,而是为提供护照的入(既可能是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的入,也可能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入,等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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