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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人员实施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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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37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上已加盖的入境验讫章,即实蟀了放行的行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应认定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入张东升不是将偷越国(边)境人员直接
予以放行,而是在准备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 8本护照上私自.加盖
入境验讫章,并伪造了部分入境资料,由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及.
时发现,八本护照并未落入偷越人员手中,更谈不上出境,所以应认
定为未遂。
三、裁判理由,
(—)证:实被告人张东升的行为构成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犯罪(共犯)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东升作为公安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明知无人入境
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为
:可能利用.该护照的人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但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要求张东升在8本护照上加
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的人,是为了实施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 -
入偷越国(边]境,坯是将该 8本护照出售牟利,也没有证据证实张\par东升与其有事前通谍的情况。因此,认定被告人张东升成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7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不足。
(,二). 被告人张东升不:具有办理偷越园 (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
罪的主体身份
依照刑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
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发放出入
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
入境证件。“护照”是指一国的政府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出国履行公
务、旅行或者在外居留的公民,用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签证”是指-h国国内或驻国外主
管机关在本国或者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
盖章,表示准许其出人本国国(边)境或者过境的手续。“其他出入
境证件.”是指除护照以外其他用于出入境或过境的证明性文件,包
括边防证:海员证 过境证等。根据有关出境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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