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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369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L,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成员等。“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
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0“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积极参加者往往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时
表现主动、积极。除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外,其他均为一般
参加者。
    ··组织”与“领导”两种行为有可能交叉并存。通常情况下,组织
行为包括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等行为。、组织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
建立以启往往成为领导者。在规模较小、成员不多的黑社会性质组
织中尤其如此。两种行为 的区分一般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
为界限,形成前为促使组织的形成而实行的组织、领导行为称为“组
织”,形成以后的组织、领导行为称为“领导”0 如果在组建黑社会组
织过程中起领导、决定作用的,应认定为“组织”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
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就构成犯罪既遂。立法者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
性,并不以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已实际构成犯罪作
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黑社会
性质组织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维护其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经
济能力与经济基础,往往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进行一些
合法的工商活动:因此,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缉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裉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或
者形成的前提下,应当对其中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区分为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
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其实际参加的犯罪处罚。对
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
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可不作为犯罪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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