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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380

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
提供非法保护”这一特征,即“保护伞”伺题。被告入容乃胜等入没
有采取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使用的在政府部门寻找“保护伞”和代
理入的方式,寻求“保护伞-”.·而是通过“竞选”使自已成为乡入大代
表,从而向政权机关渗透,以寻求政治上的非法保护。那么,此种方
式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呢?我
们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地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只
有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但在某一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并非所有的
特征都十分典型地表现出来。一般而言,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
反社会性,其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司法解释规
定的“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威道国家工作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或者引诱、威逼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但并不排
除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其他方式寻求“保护伞”。黑社会组织成员
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向
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
护伞”.的重要方式。被告入容乃胜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和发展
·自己的势力,积极向国家机关渗透,通过破坏选举等手段,使自己当
选为乡入大代表,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应当认定
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获取“非法保护”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入容乃胜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
垄断建材供应市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他1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
会生活秩序;以威胁手段破坏选举,非法取得乡入大代表身份,寻求
非法保护。该犯罪集团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一二:
审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入容乃胜定罪
处刑是正确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认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表现。其中,“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
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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